索引号: 675490773/2020-00331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通知
发布机构: 党政办公室 文号: 连开委办〔2020〕82号
成文日期: 2020-07-29 发布日期: 2020-07-29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连云港开发区企业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连云港开发区企业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7-29 16:55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和企业:

现将《连云港开发区企业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云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7月29日


       连云港开发区企业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推动全区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下简称“双重预防机制”),全面辨识安全风险,推行风险分级管控,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实现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精准管控,从根本上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设立企业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

第二条  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自主创建、政府推进引导”和“完善创新机制、注重管理实效”的原则,促进全区企业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之前。

第二章  引导资金支持方式和使用范围

第三条  首批申请引导资金额度为50万元,其中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25万元,区财政支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25万元,实际支付以符合扶持条件发生为准。

第四条  引导资金扶持范围: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纳税并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工矿商贸企业。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扶持标准

第五条 引导资金扶持对象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落实《连云港开发区工贸行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意见》(连开安监〔2017〕30号)和《连云港开发区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方案》(连开安监〔2017〕3号)文件要求,安全风险辨识较全面,管控措施基本到位,安全风险四色图、企业重大风险、车间、岗位风险在现场张贴,采用智能化巡检系统进行巡检、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并及时有效整改,根据生产工艺、设备等方面的变更情况,及时修订完善风险辨识与管控措施。

2.企业采用智能化巡检系统每日分级进行有效巡检,对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并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网上查阅及有关证明真正达到运行效果材料)。

3.2020年10月10日前完成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工作,并有效正常使用智能化巡检系统的企业。

4.开展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工作后,企业2020年度未发生重伤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被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引导资金申报材料

1.《开发区企业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引导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2.企业建立双重预防机制创建工作方案;

3.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控制管理程序;

4.安全风险辨识及分级管控台账;

5.安全巡检点检信息表、风险四色图、安全风险巡检点分布图及岗位、车间风险告知卡(含现场张贴照片);

6.企业双重预防智能化巡检系统框架方案;

 7.企业双重预防智能化巡检系统管理规定(列出公司、车间、部门、班组安装巡检系统人员名单,公司分管以上领导必须安装并巡检、管理);

8.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

9.智能巡检排查出的隐患及治理闭环汇总表;

10.《企业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工作总结》,包括以下内容:完善提高、员工认知度、工艺设备变更风险管控措施调整情况等。

第七条  引导资金扶持标准

根据企业规模大小、设置智能化巡检点位数量分级扶持。规模上企业、巡检点位数量50个以上的,引导资金为2万元;规模上企业、巡检点位数量30-50(含本数)个的,引导资金为1.5万元;巡检点位数量15-30(含本数)个的,引导资金为1万元;巡检点位数量在15(含本数)个以内的,引导资金为0.5万元。

第四章  引导资金申请与发放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2020年10月31日前,填写并上报《开发区企业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引导资金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共同审核,遴选具备扶持企业名单,报区管委会审批后发放,确保引导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附件:开发区企业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引导资金申请表


开发区企业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引导资金申请表.docx

原文下载19.pdf

解读链接:解读:连云港开发区企业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引导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