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十四五”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行动计划>总结评估工作的通知》和《江苏省采矿损毁土地状况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开展了采矿损毁土地状况调查工作,拟认定1个未治理历史遗留矿山图斑(详见附件)。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将认定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此公告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书面形式反馈至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反馈材料请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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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