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75490773/2020-00347 | 分类: | 其他/其他 TC07 | ||
发布机构: | 文号: | 连开委办〔2020〕89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构建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苏政传发﹝2019﹞11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连政办传〔2019〕89号)要求,积极稳妥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的有关问题,更好发挥优胜劣汰功能,加快“僵尸企业”出清,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社会稳定,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要求,以“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导”为基本原则,通过政府提供配套制度保障、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推动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工作机制,妥善处置“僵尸企业”,推动化解过剩产能,助推园区经济转型升级,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在优化资源配置、规范经济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全区决战决胜高质发展后发先至,高水平建设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分工协作联动。充分发挥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组织协调、产业政策、信访维稳、项目对接及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方面的优势,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变更注销、中介管理、费用保障等问题,坚持企业破产与司法救治相结合,依法审理和灵活处置相结合原则,积极帮助债务人在程序外推进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营业重组,加大债务化解、企业救治力度,尽力促成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达成清偿方案,尽力保留企业经营价值,保留职工就业岗位,稳定企业发展信心,切实提振市场信心。
(二)监测预警风险。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风险预警机制作用,识别、分析、监测企业欠税、欠薪、欠息、涉诉、对外担保等风险情况,一旦发现企业经营异常,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依规采取措施,避免“弃企避债”及转移、隐匿企业财产等情况出现。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分类保护机制,确定实施帮扶对象或督促企业申请破产。
(三)保障职工权益。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通过应急风险金或积极协调第三方先行垫付破产企业职工工资,避免群体性信访的发生。垫付方可按照职工工资类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落实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政策,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民生权益。协调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社会保险欠费偿还等问题。对于吸纳破产企业原有职工的重整企业,积极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四)协调解决税费。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部门应及时依法申报税务债权,做好正常纳税服务,落实好相关税费政策。积极做好涉破产企业非正常户转正常户管理、经营所需发票申领、简化税务登记注销程序和破产重整期间的税收减免等工作,做好破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适用和应纳税额计算。
(五)完善金融支持。强化金融债权保护,由当期贷款余额最多的银行作为会商帮扶的主办银行,会同其他贷款金融机构与企业商定帮扶举措并协调各债权银行统一行动。银行机构要大力支持法院主导的破产重整程序,积极争取上级行适当下放处置决策权限。涉及到其他正常生产经营的担保企业,政府可以协调各银行给予政策支持。
(六)修复企业信用。破产重整成功后,企业可申请利用企业征信系统、金融基础数据库,录入企业破产重整具体重整投资人等信息,展示信用状况的改善,供银行判断、调整企业信贷级别。人民银行及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依申请及函件积极协助办理重整企业信用修复。
(七)维护安全稳定。对涉及利益主体众多、矛盾冲突激烈的重大复杂企业破产案件,法院应及时向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组织协调公安、司法等部门,协助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保障大型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加强对企业固定资产所在区域的治安管理。信访、人社、公安等部门应积极配合管理人做好破产企业职工信访的政策解读、释明和信访稳定工作。
(八)推进联合惩戒。建立完善政府、法院、银行多方参与的联合惩戒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企业抽逃出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恶意逃废债等行为。在对破产企业债权核查以及破产企业流失资产的追查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向纪委监委移送相关线索。
(九)建立专项基金。由财政拨款建立无产可破案件的管理人基金,切实解决无力支付破产费用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问题。
(十)规范资产接管。及时解除针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检察机关等有关单位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依法对破产企业财产解除强制措施后移交破产管理人接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加快资产处置。政府充分利用招商引资资源和市场,给予相应政策支持,推介破产企业和破产财产,解决破产企业财产处置难、重整企业投资人招募难问题。对破产企业在建、续建项目,住建部门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管理人完成该企业涉及的续建及综合验收等工作;对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完整验收资料的项目,要进一步研究依法简化综合验收手续。
(十二)畅通注销流程。简化破产企业税务和工商变更、注销手续。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和税务部门应当在收到管理人提交的变更、注销申请后,凭作出的终结破产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及时办理税务和工商变更、注销手续。
(十三)夯实工作基础。区法院要加强破产案件审理专业化法官的培养。加强对破产管理人队伍的指导和管理,引导中介机构、吸收熟悉企业管理、科学技术等方面的专门人才担任破产管理人。探索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实现不同类型的破产案件从不同级别资质的管理人中指定。
三、工作要求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由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担任总召集人,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区法院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召集人,区检察院、区经发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联动机制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法院,负责协调联动机制日常工作。要将破产处置工作纳入年度重点督查内容,鼓励各部门从实践中总结经验,促进全区形成破产处置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强化信息交流共享。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全区破产审判工作情况,对重大破产案件实行专题会商机制。每年选取一定数量需要协调解决的共性问题,联合开展调研,共同起草提案提交联席会议审议。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对发现的企业管理监管、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为区党工委、管委会决策提供参考。
(三)推进新闻宣传工作。从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借助媒体平台,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破产审判白皮书》、典型破产案例,把握舆论导向,正面宣传破产处置工作的意义和效果,营造破产审判工作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区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成员名单
连云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8月18日
解读链接:解读:关于构建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