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生活
问:组织生活会多长时间召开一次?
答:《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等相关党内法规规定: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问:民主评议党员时,预备党员如何参加评议?
答: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评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步骤均同于正式党员,但不评定等次。对表现突出的预备党员,可以给予口头表扬或奖励,特别突出的可用其他方式表彰宣传他们的事迹。对表现不符合党员标准的预备党员,不能做劝其退党处理,根据具体情况有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帮其在预备期内改正错误;可以延长预备期,有的可以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二、发展党员
问:党支部如何确定发展对象?
答:《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为:
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党小组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讨论研究,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2)党支部认真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3)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党员大会)综合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经过讨论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人选。
(4)党支部将发展对象人选上报上级党委备案。
(5)党支部按照上级党委备案意见,确定发展对象并进行公示。
问:支部讨论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党委尚未审批即调动工作的,能否继续审批?
答:《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审批。
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党委尚未审批即调动工作的,党委应在其办理调动手续前,抓紧审批;如一时审批确有困难,调动后3个月内必须审批,审批结果要及时通知原所在党支部,并同时将审批结果及有关材料及时转给该预备党员接收单位的党组织。
申请入党的人调离后,原单位党组织不能再为其办理入党手续,而应当认真负责地将对其培养、教育情况和考察材料,转给接收单位的党组织。至于能否发展入党,由接收单位党组织决定。
三、党员教育管理
问:高校毕业生工作尚不稳定,可以将组织关系转回户籍所在地吗?
答:《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
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转接
(1)对已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其工作单位建立党组织的,应将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单位的党组织。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2)对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可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也可转移到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3)对出国留学或出境学习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应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
【特别提醒】
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其间,符合转出条件的应及时转出。对超过2年的,高校党组织应与党员联系,根据其工作或居住情况转移组织关系;因特殊情况确需继续保留组织关系的,由党员提出申请,经高校党组织同意,可适当延长保留时间,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
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的高校毕业生党员(不含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转出组织关系的高校毕业生党员,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到接收单位党组织转接的,由高校党组织依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党费收缴
问:离退休人员的党费按什么标准交纳?
答:《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来源:共产党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