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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75490773/2024-00062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发布机构 党政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4-01-29
标 题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文 号 无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年度报告由开发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编制,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lda.gov.cn)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开发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地址:连云港开发区花果山大道601号1513室;邮编:222069;电话:82341809;传真:82349001)。

一、总体情况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新时代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紧扣中心大局、紧贴民生服务、紧抓社会热点,围绕上级及全区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以标准为引领,以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以公开促落实、强监管、优环境,秉持“在中心找使命,在大局中找位置,在发展中找价值”理念,为现代化新港城“几何中心”建设贡献力量。

(一)积极推进主动公开

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第一平台作用结合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2023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共计发布息415条。一是围绕重点工作,强化规范性文件发布。做好规范性文件统一集中公开,分年度梳理汇总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67件,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按统一格式进行集中规范公开,实现规范性文件与解信息互联互通。本年度“政府文件”栏目集中公开文件19条。同时围绕区重点工作,以争创国家级营商环境示范区为契机,依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二是突出重点领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围绕教育、社会救助、养老、征地等重点民生领域,动态设置重点领域信息栏目,其下设安全生产、保障住房、市场监督管理等12个子栏目,不断深化财政预决算、重大决策预公开、提升重大会议栏目内容品质,注重公众参与,积极回应关切,网站政务信箱全年共回复信件70件,开展新闻发布会活动,做好人大政协提案办理回复。组织朝阳街道、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三部门开展“政府开放日”活动。三是对照考核指标,落实细化任务清单。对标对照政务公开年度、季度评估指标,结合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化规范化事项清单,压实重点领域栏目单位主体责任,本年度共审核发布街道政务公开信息102条。依据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政府信息公开模块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事项一键直达、互联互通;不断延伸政务公开工作触角,扩大基层政务公开覆盖面,持续丰富基层政务公开活动,提升群众参与感、获得感。

(二)规范依申请公开

进一步优化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强化统筹协调,持续提升依申请公开答复水平。2023年,全区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3件主要涉及城乡规划、营商环境保障住房等领域),均在时限内规范答复。其中予以公开3件,占比23.07%;无法提供6件,占比46.15%;不予公开1件,占比7.69%;其他处理2件,占比15.38%。本年度依申请公开件未发生延期答复等被纠错情况。

(三)不断完善政府信息管理

是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做好基层政务公开目录的动态更新按照基层政务公开目录标准,做好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清单的优化完善。按月制作政府文件发文情况汇总表,规范文件审核签批发布流程,压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主体责任落实“三审三校”“先审后发”机制,严把政治关、政策关、保密关和文字关

(四)优化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充分发挥门户网站做为政务公开第一平台作用,以门户网站为信息发布主阵地,本年度网站持续改造升级,新增长者浏览模式,实现无障碍浏览,网站服务效能全面提升借助政务新媒体,推送高质量便民利企政策信息拓宽政务公开工作渠道,做好政务新媒体日常监管工作,协调政务新媒体开设单位实时转发上级政务信息区档案馆设立查阅室,为公众查阅提供便捷化服务。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政务服务大厅结合线上线下资源,实现一站式政务服务,体验沉浸式一网通办。

(五)强化监督保障

根据每月、每季度网站检测报告,做好区政务公开栏目错词等事项整改,确保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模块页面运行高效稳定,提供可用、实用、易用的互联网信息数据服务。加强队伍建设和日常监督考核,对照职责清单和评估指标,完成政务公开事项整改落实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5

0

67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6232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44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3656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

服务

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2

1

0

0

0

0

13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3

0

0

0

0

0

3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1

0

0

0

0

0

1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6

1

0

0

0

0

7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1.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2

0

0

0

0

0

2

(七)总计

12

1

0

0

0

0

13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存在问题:一是部分单位主动公开意识不强。存在工作人员重视程度不够,涉及重点领域栏目主动公开意识不强,政务公开业务不熟练,主动公开事项吃不透,拿不准现象多,也存在怕暴露问题、怕引发矛盾、从而不愿公开,不敢公开现象。二是主动公开事项内容质量不高。存在主动公开内容不全面,权责清单不明晰,公开内容涉及部门活动信息较多,事关经济、民生等政策内容较少。公开过程不深不透,只公开结果信息,不公开过程信息,以事后公开代替事前、事中公开,没有形成全流程公开闭环管理。三是主动公开载体形式较为单一。存在政务互动交流形式单一,群众参与感不强,监督意识不浓厚。规范性文件等政策解读形式不够丰富,多以图文解读,解读内容缺乏趣味性,针对性。栏目信息获取便捷性不够,没有形成信息找人效应,一键直达,一网通办还需进一步提升。

改进情况:一是加强政务公开队伍建设。做好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培训,开展业务学习交流活动,提高政务公开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对照权责清单,依据各领域标准化规范化事项清单,表格化明确事项公开职责,形成政务公开工作合力。二是丰富主动公开载体形式。借鉴先进典型案例,丰富政策解读内容。创新公开方式,以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政务服务大厅服务台,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民生政策,积极回应民生关切。三是提升政务公开信息质量。对照评估事项指标,条目式查摆问题,从严审核信息内容,注重初审流程把关,围绕重点工作,深化公开内容,切实提升公开信息质效。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我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要求,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