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75490773/2021-003072 | 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党政办公室 | 文号: | 连开委办〔2021〕48号 | ||
成文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日期: | 2021-10-1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连云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连云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奖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区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10月11日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奖
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和个人加强质量管理,推动全区各行各业追求卓越绩效,弘扬工匠精神,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2018〕12号)和《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政办发〔2021〕2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区质量奖”是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的质量奖项,授予我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或先进地位、为我区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开发区质量奖评审工作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坚持科学评审、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开发区质量奖每年度评审一次,原则上每年评定数量不超过2个(含组织和个人),如当年申报单位和个人达不到评审要求,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开发区质量奖的组织评审工作,协调评审活动,审定开发区质量奖评审规则,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向区管委会提出开发区质量奖获奖单位候选名单。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质量奖申报、评审、监督等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推动和引导单位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开发区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建立开发区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组建评审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审定开发区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评审工作程序;
(五)负责审定评审专家组的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六)监督获奖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
(七)承担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评审专家组由3名(含3名)以上评审专家组成,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组织和个人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提出进行现场评审的组织和听取演讲陈述的个人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出建议授奖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七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八条 区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申报组织和个人的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评审
第九条 申报开发区质量奖的组织,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开发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质量安全政策,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通过GB/T19001-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在推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
(三)企业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市内先进以上水平,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
(四)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有优秀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
(五)从事质量管理专业岗位的人员中,具备质量工作者人数达到一定的比例,并保持逐年上升的趋势。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较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组织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近2年无产品在国家、行业和省、市级监督抽查中不合格记录,无重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出口企业未发生因产品质量安全原因引发的退运、销毁或官方通报。
第十条 申报开发区质量奖的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二)政治立场坚定,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较好发挥示范作用,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三)长期从事组织管理、质量理论研究或一线质量工作,创新意识强,具有体现精益求精“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为组织或社会带来显著效益,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地区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行业中有良好声誉;
(四)申报个人为组织负责人的,所在组织应同时符合第九条第六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 开发区质量奖评审依据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按照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审查、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定公示等程序进行。
(一)办公室公布年度评奖事项,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申报动员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开发区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相关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办公室。
(二)办公室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申报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组织和个人,由评审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查。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通过资料审查程序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对通过资料审查程序的个人不进行现场评审但要现场听取演讲陈述。
(四)评审专家组在对申报组织和个人材料审查、现场评审、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编写评审报告,并将所有评审材料报办公室。
(五)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审议评审专家组评审报告,形成综合评价报告,研究提出获奖组织和个人建议名单,报委员会审议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不通过的,取消获奖资格,不进行递补。
(六)经公示无异议的获奖组织和个人候选名单,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区管委会对获得开发区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颁发奖牌和证书,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和5万元。
第十三条 对获得开发区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申报连云港市市长质量奖。
第十四条 开发区质量奖的组织、管理、评审、培训、奖励等专项工作经费每年9万,列入预算,由区管委会统一安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报组织、个人和推荐单位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申报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质量奖荣誉的组织和个人,经核实后,报请区管委会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六条 对获奖后发生质量问题、安全、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报请区管委会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七条 获得开发区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5年内不再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制定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力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理念、新方法,创造出具有组织和个人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获奖组织和个人有义务成为质量工作的倡导者,积极向其他组织和个人交流质量策略和取得成功业绩的经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带动全区质量总体水平提升。
第十九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但必须注明获奖年度。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开发区质量奖标志和获奖称号。
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开发区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开发区质量奖标志、证书和奖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