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75490773/2023-00158 | 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公告 |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 | 文号: | 连开〔2023〕第01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3-31 | 发布日期: | 2023-03-3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连开〔2023〕第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连云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土地位于佟圩路东侧,拟征收朝阳街道马山村、沙集村集体土地共1.1777公顷,其中马山村0.5464公顷、沙集村0.6313公顷。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
拟征收朝阳街道马山村集体土地0.5464公顷,其中农用地0.4718公顷;拟征收朝阳街道沙集村集体土地0.6313公顷,其中农用地0.3845公顷。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建设一带一路周边支路新建工程(南段),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利益需要用地。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市政府关于公布连云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连政发〔2020〕114号)文件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照《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征地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10号)执行;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依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征地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10号)的规定,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规定执行,采用货币补偿。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照《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征地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10号)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按照《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22〕6号),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征收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中16周岁以上的人员作为社会保障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县(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保障对象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属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对象不符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或者未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依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六、有关事项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二)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向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地址:新海连大厦;电话:85882300)提出。
特此公告。
连云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