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75490773/2020-00307 | 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公告 |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 | 文号: | 连开〔2020〕第01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连开〔2020〕第01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连云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土地位于佟圩路东侧,拟征收朝阳街道办事处及马山村、沙集村、张庄村集体土地共42.4376公顷,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
拟征收朝阳街道办事处集体土地19.3318公顷,其中农用地19.2949公顷(耕地1.5216公顷)、未利用地0.0369公顷。
拟征收朝阳街道办事处马山村集体土地5.0793公顷,其中农用地4.6286公顷(耕地0.7205公顷)、建设用地0.0547公顷、未利用地0.3960公顷。
拟征收朝阳街道办事处沙集村集体土地3.3889公顷,其中农用地3.3889公顷(耕地2.5107公顷)。
拟征收朝阳街道办事处张庄村集体土地14.6376公顷,其中农用地14.6376公顷(含耕地11.1787公顷)。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建设一带一路里海供应链二期项目,属省重点建设项目,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文件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照《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征地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10号)执行;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依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征地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10号)的规定,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规定执行,采用货币补偿。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照《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征地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10号)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按《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4〕3号)以征地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在企业就业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择业(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批准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
六、有关事项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二)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向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地址:新海连大厦;电话:85882300)提出。
特此公告。
连云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