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75490773/2026-00136 | 分类: | 卫生、体育/卫生 /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社会事业局 | 文号: | 无 | ||
| 成文日期: | 2026-06-23 | 发布日期: | 2026-06-23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市开发区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金相关政策指引 | ||||
市开发区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金相关政策指引
一、政策适用范围
本政策仅适用于2016年1月1日前出生或合法收养,且终身只生育或合法收养1个子女的家庭。
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子女,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父母不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各项奖励扶助待遇。
二、主要奖励扶助标准(2026年最新)
1.企业/灵活就业/无业人员退休一次性奖励
申领年龄: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
奖励标准:2400元/人(夫妻双份)
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60周岁以上)
申领条件:本区农村户籍、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扶助标准:80元/月/人
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伤残/死亡家庭,2026年提标执行)
独生子女伤残(三级及以上)家庭:49-59周岁800元/月;60周岁及以上950元/月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49-59周岁900元/月;60周岁及以上1050元/月
申领起点:女方年满49周岁即可提出申请
三、申领渠道与申报时间
申领渠道
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申报
灵活就业人员、无业人员、农村居民: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或街道(镇)办申报
集中申报时间
退休一次性奖励:每年11月集中受理申报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每年1-3月集中受理当年新增对象申报
四、申领必备材料
通用基础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件丢失的可由户籍地社区/街道出具独生子女身份证明)、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
专项补充材料:
申请退休一次性奖励:需提供退休证明
申请特别扶助:需提供子女残疾证或子女死亡证明
五、重要提示
所有奖励扶助待遇均需申请人主动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予补发。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每年1月需参加资格年审,未按时参加年审的,将暂停发放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