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75490773/2021-00133 | 分类: |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党政办公室 | 文号: | 连开委办〔2021〕24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4月25日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燃气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置突发燃气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燃气供应,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连云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和《连云港市突发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燃气事故。
突发燃气事故是指城镇燃气在经营、存储、输配和使用过程中,因燃气泄漏、中毒、爆炸、火灾、设备设施故障等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供应中断的事故。
本预案指导全区突发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协同应对,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以人为本、快速处置。
1.5事故分级
根据突发燃气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突发燃气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5.1特别重大燃气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燃气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停气超过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5.2重大燃气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燃气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5000 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停气超过24小时以上的事故。
1.5.3较大燃气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燃气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
(2)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停气超过24小时以上的事故。
1.5.4一般燃气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燃气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 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下的事故;
(2)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停气超过24小时以上的事故。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成立开发区突发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燃气应急指挥部),作为突发燃气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适用本预案的突发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后,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区燃气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2.1.1区燃气应急指挥部的人员组成
总指挥:由开发区分管燃气工作副主任担任。
副总指挥:由住建局局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组宣部(总工会)、经发局、社会事业局、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人社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国网连云港供电分公司开发区服务部、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分管领导和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组成。
2.1.2区燃气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突发燃气事故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研究决定突发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决策;组织指挥较大突发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燃气事故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支持;负责协调市燃气应急指挥部,由市燃气应急指挥部统筹所属应急抢险队伍给予抢险救援;根据突发燃气事故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各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一般突发燃气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及时向开发区管委会报告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2.1.3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组宣部(总工会):负责统一协调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突发燃气事故进行新闻报道,正面引导社会舆论;负责协调和督促相关媒体发布预警信息。参与有关人员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2)经发局: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现场处置人员餐饮等生活必需品保障工作。
(3)社会事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汇总、报告伤员救治情况。负责因事故灾害造成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协助街道组织群众安置,视情组织救灾捐赠、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及其监督使用;协调遗体处理等善后事宜。
(4)应急管理局: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根据管委会授权或者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一般突发燃气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5)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管局):负责燃气设施中特种设备充装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突发燃气事故中特种设备的抢险与处置;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6)区公安分局:实施警戒区域内无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查明伤亡人员身份和致害因素;控制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涉及的刑事案件侦破工作。
(7)财政局:负责突发燃气事故应急保障资金的落实及使用监管和评估。
(8)生态环境局:监测、分析突发燃气事故对周边地区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情况,并对事故产生的污染提出处置意见。
(9)住建局:负责协调交通运输企业做好突发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物资和受灾地区人员撤离运力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在突发燃气事故中引发电力系统事故的抢险救援,为燃气抢险救援提供用电保障;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受损的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工程的抢修与修复工作。负责组织燃气设施的应急抢修;组织对受损城市道路进行抢修恢复;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突发燃气事故涉及的房屋安全评估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和车辆分流工作;负责突发燃气事故处置所涉及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10)人社局:负责依法为突发燃气事故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
(1 1)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突发燃气事故火灾扑救和抢险救灾工作,搜救受害人员;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1 2)国网连云港供电分公司开发区服务部:负责突发燃气事故影响区域电力设施应急处置以及突发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的供电保障工作。
(13)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辖区内突发燃气事故的先期处置和应急响应工作;组织突发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的动员、人员疏散转移和救助安置工作,做好房屋修缮、受损财产调查登记等突发燃气事故善后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燃气事故区域内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协助燃气企业进行辖区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安全宣传和应急演练;负责一般突发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14)燃气企业: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建立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应急抢险队伍并组织预案演练,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设施并及时进行维护、更新;负责本企业职责范围内突发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按照区燃气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参与突发燃气事故的应急抢险工作。
2.1.4现场指挥部人员组成和主要职责
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由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2)研究判断事故性质及危害程度,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实施现场抢修,组织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源;
(3)组织协调气源保障;
(4)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受威胁人员和重要财产;
(5)向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6)向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提出现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2.2 办事机构
2.2.1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住建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分管副局长兼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责任处室负责人组成。
2.2.2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区燃气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履行突发燃气事故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承担区燃气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统筹燃气应急管理,加强燃气安全供气、用气知识的普及,做好燃气事故的预防工作;
(2)按区应急指挥部要求统一组织协调预案演练、业务培训,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责任与措施;
(3)督促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制定相关预案,并做好预案的备案工作;
(4)动态掌握燃气事故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预测和预警,及时向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5)组织或参与突发燃气事故灾情统计、核查、上报、新闻发布和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6)承办区燃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事故预防
3.1企业预防
根据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要求,各燃气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做好燃气设施的维护保养、更新改造和隐患整改工作,防患于未然。
各燃气企业应定期检查本单位燃气应急抢险预案及抢险工具、抢险队伍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定期对抢险器材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
3.2 监督检查
对燃气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对城市燃气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积极联合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及时消除燃气安全隐患。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突发燃气事故发生后,按照属地处置的原则,事故单位、燃气企业和街道办事处必须迅速做出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组织自救和先期处置,并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迅速联动,并做到:
(1)迅速采取泄漏控制、人员疏散、火源控制等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2)迅速调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3)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录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区公安分局接到报警后,视情立即调度公安、消防、交警、建设、卫生等有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灾情。
4.2 信息报告
4.2.1 报告程序
(1)突发燃气事故发生后,接警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查勘处理,并报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燃气管理部门、安监部门。
(2)接到报告1小时内,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燃气管理部门、安监部门按照“迅速、准确”的原则和有关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的规定,报告管委会总值班室、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和组宣部。
(3)管委会总值班室将重要情况随时报告管委会领导,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将较大以上突发燃气事故信息报告市政府。
4.2.2 报告内容
报告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以及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等);
(3)事故的简要经过以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险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7)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3 预案启动
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发展趋势,若事态超出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的,由事发街道办事处提出请求,或由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提出建议,经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或事故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险情较大,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管委会认为有必要的,由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下达指令,启动本预案,进入区级应急响应。
4.4现场处置
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在指挥长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人履行指挥长职责。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事故现场的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服从指挥长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视情设置警戒组、疏散组、抢险组、救治组、保障组等若干应急行动组,在充分考虑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1)现场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公安、消防、交警、城管等部门根据燃气泄漏扩散、火灾爆炸涉及的范围,划定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警戒区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由专人警戒,除工程抢险、消防等应急救援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警戒区内严禁各类火种。
(2)人员紧急疏散。街道办事处和事故单位组织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和重要物资从危险区域有序转移到安全区域,人员撤离应选择安全的路线,尽可能从上风侧离开,并避免穿越危险区域。对人员疏散区域,应组织实施治安巡逻。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事故现场的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意见建议。
(3)事故抢险救援。公安、消防等部门在组织搜救受害人员的同时,针对火灾、爆炸、泄漏事故的不同特征,实施灭火、堵漏、设备容器的冷却等现场抢险作业,控制和消除危险源,并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伤员医疗救护。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统计伤亡人数,控制传染病源。视情在事故现场设置临时医疗救护点,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作进一步治疗。
(5)应急物资保障。经发局、社会事业局等部门负责组织、调集和运送救灾、抗灾物资(食品、药品、日用品等)、救援设备。器材等及时到位,征用或租用必要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和场地等工作。
(6)气源应急保障。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较大燃气供应中断、受限的,建设(交通)等部门视情做好上游气源组织协调、应急气源启动和调度等工作。
4.5扩大应急
突发燃气事故已经或可能次生、衍生其他突发事件时,现场指挥部和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总指挥视情请示区党工委主要领导,启动区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或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波及邻区安全时,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管委会,由管委会立即通报邻近相关区政府。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管委会视情及时报告市政府,请求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给予应急支援。
4.6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突发燃气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过程中,必须根据事故的特点、燃气种类和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采取相应的人身防护措施,根据需要配备防护服、防火服、救援隔热服、防冻手套和防毒面具等防护装备,按安全防护要求进行现场处置。
(2)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发时事故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以及当地人员密集度等因素,组织群众疏散。根据突发燃气事故的性质、特点,严禁烟火,并告知公众采取简单的安全防护措施(如用湿布、毛巾、口罩捂住口鼻等)。
4.7信息发布
突发燃气事故的信息发布,按照“统一、准确、及时”的原则和“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要求,在区组宣部的指导下,由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4.8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受害人员获救,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建议,并报经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结束现场应急响应。同时,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突发燃气事故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做好对受害人员的救治、救助、赔偿、补偿、抚慰、抚恤和安置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助、补偿,妥善解决因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做好现场清理、公共设施修复等工作。
5.2 事故调查
(1)一般燃气事故由开发区管委会授权应急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燃气事故由市政府或授权其安监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省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并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5.3 总结评估
突发燃气事故结束后,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应组织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较大以上突发燃气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经验教训等进行总结评估,吸取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管委会。
5.4责任与奖惩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请管委会对处置事故作出贡献的部门(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拒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燃气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宣教培训与演练
6.1宣教培训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燃气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各燃气企业应加强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处置燃气安全事件的能力。
预案发布后,区燃气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6.2应急演练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演练、实战演练。各燃气企业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燃气工作人员的抢险救灾能力,并确保负责应急、抢修的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
7预案制定及发布
7.1本预案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解释。各街道办事处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突发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报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2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变化、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等情况,并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7.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附件1
燃气设施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原则
1.燃气生产、储存、灌装设施事故处置原则
(1)燃气严重泄漏未着火事故的处置基本原则:
根据泄漏情况设立警戒区域,在警戒区域内消除一切火源,同时利用关闭上下游阀门、倒罐、抢险堵漏工具堵漏、注水等一切手段消除泄漏源;对于LNG储罐(车)泄漏,应控制一切着火源,让天然气慢慢散发。
(2)已发生燃烧或爆炸事故的处置基本原则:
A、泄漏源有上下游控制阀门,燃气气量不多,火势较弱的情况,不一定将火熄灭,可考虑让其稳定燃烧;
B、燃气气量多,利用抢险堵漏工具或注水等办法短时间内可消除泄漏源的情况,应尽快将火扑灭,同时进行堵漏;
C、火势猛烈,短时间内无法控制泄漏源,此时可考虑暂时不灭火,一边倒罐卸液,一边采取孤立隔绝灾区,加强对着火部位和邻近球罐、管道喷淋冷却降温,防止超温超压产生二次爆炸。对于LNG储罐,必要时可开启BOG管压力调节阀旁通阀及BOG罐放散管进行放散实现降温、降压目的。
(3)无论发生哪种险情都应采取以下措施:
A、划立警戒区域,各道口设置路障,严禁无关车辆、行人入内,消除周围一切火源。尽快疏散撤离周边人群。
B、利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器、检测设备对液化气扩散范围和浓度进行检测和分析。在爆炸气体包围区域内,严禁开关电源开关,由配电盘统一控制,防止产生火花;抢修工具应使用铜质的,非铜质的应涂上黄油;禁止使用有线、无线的通信设备器材;所有的抢险人员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动作轻微,禁止撞击、摔、砸。进入警戒区的消防战斗车排气管要佩带防火罩。
C、用水浇湿灾区四周的地面,同时用高压喷雾水驱散下风处聚集液化气,并保护抢修人员。
D、在泄漏的液化气未扩散蔓延之前或已着火,为减少损失,在现场的司机应立即将槽车驶离生产区,如果泄漏的液化气已经扩散蔓延开,严禁发动槽车,以防产生火花。
2.燃气输配管道设施事故处置原则
(1)用户室内燃气管道设施:
A、用户室内发现少量泄漏,应打开门窗通风,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检查用户设施及用气设备,准确查出漏点,严禁明火查漏,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维修作业。
B、用户室内发生大量泄漏或火灾爆炸,应立即在室外切断气源,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检查用户设施及用气设备,准确查出漏点,严禁明火查漏,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维修作业。
(2)地下输配管道设施:
A、地下管道大量泄漏抢修应采取有效措施(用消防喷雾水枪喷射稀释或强制排气通风)排除积聚在地下和构筑物空间内的燃气。
B、开挖作业应根据管道竣工资料确定开挖点,使用符合规定的工具作业,并设置浓度报警装置。当环境浓度在爆炸范围时,必须强制通风,待安全后方可作业。
C、土方工程应符合安全规范和满足抢修需要。
D、泄漏抢修应在降压或切断气源后进行,当泄漏处已发生火灾,应先采取措施控制火势后,再降压或切断气源,严禁出现负压。
(Ⅰ)低压管道起火原则上先灭火后停气。
(Ⅱ)中压管道管径大于100毫米,先停气后灭火。
(Ⅲ)中压管道管径小于100毫米的,先降压、降温、灭火后再停气。
(Ⅳ)高压输配管线:应立即切断上下游控制阀门,通过阀室的放散管放散(门站内的管线,通过集中放散管放散),并对着火管道进行局部降温处理、单压力降到具备堵漏条件(一般不高于0.5MPa)后,再灭火、堵漏。
当地下管道泄漏在可控范围内的情况时:
A、泄漏位置明确,可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抢修方案。
B、泄漏情况明显,泄漏位置不明确,应进行警戒,开挖土方寻找泄漏点,待漏点明确后再确定抢修方案进行抢修。
C、泄漏情况不明,应进行警戒、打眼查漏,确定开挖点,明确抢修方案再进行抢修。
(3)注意事项:
火灾、爆炸、泄漏应急处理需停气时,应立即通告用户停止用气,关闭灶前阀门及灶开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