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75490773/2023-00132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统计 /
发布机构: 经济发展局 文号: 无〔〕号
成文日期: 2023-04-20 发布日期: 2023-04-2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经济普查小讲堂(第四期)
经济普查小讲堂(第四期)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20 09:54 累计次数: 字体:[ ]

2022年1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对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如何开展做了明确要求。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新要求

五经普首次整合投入产出调查,对于摸清国民经济各行业间的投入产出关系,实现经济总量和结构数据的衔接具有重要的作用。

五经普将增加规下企业、法人单位能源生产和研发投入调查,能源消费调查范围扩大到全部规上法人单位;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绿色经济、数字经济等高质量发展进程的更高要求。

普查组织实施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将成立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国务院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地方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