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75490773/2024-00257 | 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函 | ||
发布机构: | 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4-07-29 | 发布日期: | 2024-07-29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提示函 |
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提示函
开发区肉类产品经营、使用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开发区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请区内肉类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做到以下几点:
1、肉类产品食品销售者、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从正规渠道采购、销售及使用肉类产品,坚决不采购、销售及使用含“瘦肉精”、注水注药的肉类产品,坚决不采购、销售及使用病死畜禽以及假冒伪劣的肉类产品。
2、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销售、使用畜禽肉类的还应索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坚决不采购、使用、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
3、餐饮服务单位采购生畜禽肉类自行加工制作的,制作过程不应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故意掺假掺杂等行为
4、散装熟食经营户、火锅店、烧烤店、夜宵店,不采购、不使用由鸡鸭猪等畜禽产品假冒的牛羊肉制品。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