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75490773/2026-00105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机构: 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6-05-26 发布日期: 2026-05-2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酒类产品合规生产经营和消费提示
酒类产品合规生产经营和消费提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5-29 16:20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切实规范酒类生产经营秩序,防范化解酒类消费安全风险,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发布以下消费提示:

1、酒类生产主体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并执行进货查验、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禁购买、贮存和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酒类食品。严禁使用食用酒精、食品用香精香料勾兑后冒充固态法白酒及原酒、葡萄酒、果酒、黄酒等产品,严禁以葡萄汁冒充无醇葡萄酒,以薯类、糖蜜等非谷物食用酒精冒充谷物食用酒精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原酒管理,严禁向无生产加工资质的酒类生产者销售原酒;强包材管理,严禁委托印制和采购使用假冒、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酒类包材。

2、食品经营单位需严格进货查验,严禁采购销售来源不明、无标识或标识不真实,以及“特供酒”“光瓶酒”“开盖酒”等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要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严禁销售来源不明、未经许可的白酒或者未经登记备案的白酒小作坊生产加工的白酒,严禁销售标签标识缺失的散装白酒,不得非法加工、销售自制药酒。

3、酒类广告活动相关经营主体需加强广告管理,严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酒类产品违法广告。

特别提醒:

1、消费者要通过合法渠道购买酒类产品,同时要仔细查看标签内容是否齐全、是否有产品检验报告,并索取票据。不购买、饮用私自勾兑和来源不明的散装白酒。家庭自酿白酒严禁对外出售。不要盲目自制、饮用药酒,不泡制、不饮用非食用物质泡酒,不喝无标签标识、浸泡药材成分不清等来历不明的药酒。各种外用药酒要妥善保管、标明用途,避免误饮可能含有危害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成分的外用药酒。酒类属于普通食品,不得宣称任何保健或治疗功效。凡是宣称具有“治病”“提高免疫力”“壮阳”等违规宣传的酒类广告或口头推销,请勿相信。

2、警惕宣称“特供”“专供”“军供”“机关接待”“特需”等暗示性词语,虚假关联党政机关、军队、国企、知名宾馆或重大活动,谎称“非卖品、限量定制、内部流通”等制造高端稀缺假象,抬高产品溢价。警惕在微信朋友圈、社群、私信等私域渠道推广,使用谐音、缩写、暗语指代“特供酒”的行为。交易以私下转账、线下交付为主,无正规票据、不留交易痕迹,极大增加消费者维权难度和监管取证难度。

购买酒类产品后,及时向商家索取并妥善保管购物发票、小票或电子交易记录等有效凭证。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线索,请拨打12315或12345并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置。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