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75490773/2022-00208 | 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文号: | 连开综执〔2022〕10号 | ||
| 成文日期: | 2022-08-25 | 发布日期: | 2022-08-25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加强秋季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 ||||
区各学校、托幼机构、连云港高级中学、江苏省大港中等职业学校:
2022年是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收官之年,也是“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关键之年。为全面落实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及管理责任,严防严管严控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遏制群体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不断提升校园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做好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区社会事业局于8月29日至9月2日对全区学校、托幼机构开展秋季食品安全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校园食品安全责任
(一)全面落实校园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在秋季开学前校长(园长)要组织召开会议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并参加食品安全检查,针对本校食堂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督促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中小学和幼儿园要制定学校领导每餐次陪餐、班主任或任课老师进班陪餐和家委会代表每月(或每周)陪餐的三级陪餐制度。严格遵守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原料来源公示等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
(二)严格落实校外供餐单位、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秋季开学前各采用校外供餐的学校要对合同单位进行一次食品安全评估,并督促校外供餐单位按合同要求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三)全面开展学校食堂及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监督抽考。学校及校外供餐单位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按相关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并明确职责加强培训。
(四)全面推行“互联网+明厨亮灶”。对损毁或长期不开机的学校要通报批评。做好“阳光食堂”直采平台对接使用工作,保证与市专班要求同步。
二、严格执行食品安全规范,严禁违规经营学校食堂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聚焦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和重点环节,筑牢基础、补齐短板、提升水平。
(一)无证经营或食品加工条件不符合许可要求而未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经营。
(二)开学前未彻底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并合格的不得经营。
(三)加强人员健康管理,健康证过期或无健康证食品从业人员不得上岗,晨检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外,应增加新冠肺炎十大症状的检查。
(四)严厉查处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采购、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餐饮具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行为等等。
(五)严格分区分类色标全程管理,鼓励采用4D、5C、6T等先进管理方法,加强内部管理,提升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水平,严防食品加工过程中严防交叉污染。
(六)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行为,做到食品烧熟煮透、生熟食品分开存放、按规定的温度和时间配送食品。
(七)餐具用具必须彻底清洗消毒。严禁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用具。物理消毒应达到设备标定的消毒时间和温度,化学消毒应按照消毒剂产品说明书标明的要求配置消毒液消毒,确保消毒效果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八)严禁学校食堂超负荷运营,严防多轮供餐易产生的食品安全风险。
三、强化食品安全管理,着力提升校园食品安全水平
(一)开展硬件设施改造,规范食品加工流程,更换老旧设备,强化过程控制。确保学校食品安全量化等级在“良好”以上;
(二)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食品安全自查率达100%,自查报告率达100%;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监督抽考率达100%,监督抽考合格率达98%以上。
(三)学校食堂“明厨亮灶”实施率达100%;中小学及幼儿园食堂、供餐单位“互联网+明厨亮灶”实施率达100%;中小学及幼儿园“阳光食堂”信息化监管服务平台实施率达100%。
四、强化舆情监测,及时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件
(一)各学校要制定校园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加强部门合作,及时通报信息,按照规定时限上报信息及处置情况。
(二)加强应急值守,及时处理各类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妥善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三)广泛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区社会事业局将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组织开展“回头看”,对五年内发生过校园食品安全事件和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供餐单位、学校食堂,加强督促检查。对督查中发现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隐患的,挂牌督办,逐一销账。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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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区社会事业局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