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75490773/2026-00179 | 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 ||
| 发布机构: | 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无 | ||
| 成文日期: | 2026-07-08 | 发布日期: | 2026-07-08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经营合规提醒及消费提示 | ||||
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经营合规提醒及消费提示
根据《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的规定,婴幼儿辅助食品,是指供给6月—36月龄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和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以及6月—36月龄婴幼儿及37月—60月龄儿童食用的辅食营养补充品。
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符合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婴幼儿辅助食品。
婴幼儿辅助食品标签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107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灌装辅助食品》(GB1077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助营养补充品》(GB22750)等标准要求规范标注。
各经营单位要需严
格进
货查验,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严禁销
售来源不明或虚假标注的婴辅食品,严禁宣称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严禁宣称益智、增强免疫等违规保健宣传。标签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作用;
特别提醒:
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婴辅食品时,注意选择正规经营单位,查看标签标识,注意查看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对价格明显低于常规的婴辅食品保持警惕,谨慎选择。及时向商家索取并妥善保管购物发票、小票或电子交易记录等有效凭证。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线索,请拨打12315或12345并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置。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