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75490773/2025-00154 | 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 ||
发布机构: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5-06-19 | 发布日期: | 2025-06-19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提示函 |
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提示函
为进一步提升开发区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请区内肉类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做到以下几点:
1、严禁肉制品生产单位在肉制品生产过程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用其他肉类假冒牛(羊)肉制品;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2、严禁制售、使用假劣肉制品或过期变质肉制品,以低价肉制品冒充高价肉制品,以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
3、肉类产品食品生产销售者、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从正规渠道采购、销售及使用肉类产品,坚决不采购、销售及使用含“瘦肉精”、注水注药的肉类产品,坚决不采购、销售及使用病死畜禽以及假冒伪劣的肉类产品。
4、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销售、使用畜禽肉类的还应索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坚决不采购、使用、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
5、餐饮服务单位采购生畜禽肉类自行加工制作的,制作过程不应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故意掺假掺杂等行为。
6、散装熟食经营户、火锅店、烧烤店、夜宵店,不采购、不使用由鸡鸭猪等畜禽产品假冒的牛羊肉制品。
7、严禁虚假、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