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6-06-11 访问量:
2026年6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6〕5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作为私募基金领域“1+N+X”制度体系中的纲领性文件,这份文件不仅是对23万亿私募市场的监管升级,更是一次针对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的系统性“财政纠偏”与“国资重构。
在过去几年中,各级政府投资基金和国企基金已成为私募市场最大的“水源”,但也出现了县区基金“内卷”、资金沉淀、功能偏离甚至沦为腐败工具等乱象。从财政与国资监管的视角审视,《指导意见》的核心逻辑可以概括为:管住钱袋子、拧紧责任链、激活耐心资本。该《指导意见》首次从顶层设计高度,对财政、国资背景私募基金的设立、运营及退出提出了全链条、穿透式的监管要求。
一、政府投资基金,从“撒网铺摊”到“严控风险”
《指导意见》最引人注目的财政约束条款,莫过于对政府投资基金的 “源头管控”。
1.严控新设,县区“关闸”。文件明确要求“严控新设政府投资基金”,特别是对县区级基金提出了“原则上不得新设”的硬性要求,确有必要需报上级政府批准。这一规定意在终结过去部分地方政府“大干快上”、重复设立基金的乱象。从财政角度看,这是对地方隐性债务风险的主动防御,防止财政资金通过基金渠道“空转”或被变相挪用。
2. 强化预算与绩效,回归财政纪律。文件强调国务院财政部门要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这意味着财政资金不再是“一拨了之”。结合文件提出的“推动存量同类基金整合”,未来的财政导向将是从“重设立”转向“重实效”。对于运作低效、偏离主业甚至长期“休眠”的基金,财政将面临巨大的回收与整合压力。
3. 打击“名股实债”,防止隐性债务。文件明确指出要“严格禁止私募基金违规从事借贷、‘名股实债’等行为”。这实际上斩断了过去部分地区通过基金平台进行违规举债的通道,确保财政资金真正用于股权投资和产业培育,而非变相增加政府杠杆。
二、 国企基金,从“功能异化”到“主责主业”
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在此次新规中被单独“点名”,并与政府投资基金并列提出具体要求,这在以往文件中较为罕见。
1. 严把入口,坚决制止“滥设”。《指导意见》要求国资监管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要“统筹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坚决制止滥设国有企业投资基金”。针对部分国企“为了设基金而设基金”、导致资金脱实向虚的问题,新规提出了明确的“瘦身”要求。同时,推动运作低效基金整合重组,意味着未来大量“僵尸”国企基金将被清理。
2. 压实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是国资监管的核心红线,文件要求“压实国有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符合国企基金规律的运营模式,特别是要“加强对底层项目和资产的穿透管理”。在过往的审计中,部分国企基金存在尽职调查走过场、投后管理缺失等问题,新规通过强调“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系统”,旨在利用科技手段实现穿透式监管,严防利益输送和国有资产流失。
3. 改革考核,建立长期激励约束制度。文件提出要“建立健全以长期经营业绩和功能作用发挥为导向的激励约束制度”,直接回应了国资基金“不敢投”“不愿投长期”的痛点。配合文件中关于“支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导向,未来的国资考核将更多引入经济增加值(EVA) 和战略价值指标,而非简单的短期财务回报,为耐心资本的生长提供了制度土壤。
三、 协同监管,构建全链条治理闭环
从财政和国资的视角延伸,此次《指导意见》构建了一个跨部门的治理闭环。
1. “综合研判会商”成为准入前置文件明确规定,拟登记备案机构必须先通过综合研判会商,才能申请经营主体登记。这意味着财政、金融管理及证监部门在源头上拥有了“一票否决权”,从入口端筛掉不具备实力的“伪私募”和空壳机构。
2. 审计与中介机构责任加重。无论是财政资金的审计还是国资的资产评估,都依赖于第三方中介机构。文件强调要培育和规范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机构,督促其“切实发挥监督制约作用”,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和律所而言,未来对私募基金的审计验证和合规审查将更加严格。
综上,《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私募基金行业正式告别“野蛮生长”和“无序扩张”的时代。对于财政与国资系统而言,这份文件是一份“操作手册”,一是通过严控增量、清理存量,为财政资金“松绑减负”,防范金融风险向财政转移;二是通过明确功能定位、改革考核机制,引导庞大的国有资本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长期资本”和“战略资本”。在“扶优限劣”的监管风暴下,只有那些真正聚焦国家战略、具备专业管理能力且严守合规底线的机构,才能在“1+N+X”的新监管体系中存活并壮大,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更精准地流向国家和地区最需要的战略新兴产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双重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