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75490773/2021-00410 | 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 | ||
发布机构: | 社会事业局 | 文号: | 无〔〕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日期: | 2021-07-06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困境儿童生活补贴的申领及审批程序 |
一、困境儿童补贴发放对象
不满18周岁的,因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
(一)孤儿。
(二)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
(三)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
(四)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
(五)贫困家庭儿童。
(六)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
二、生活补贴标准
1.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65%。(2021年7月1日起1512元人/月)
2.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80%发放。(2021年7月1日起1209.6元人/月)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或其父母为二级以上智力或精神残疾的,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60%发放。(2021年7月1日起907.2元人/月)
3.重残、重病及贫困家庭儿童根据自身及家庭实际困境情况按政策分别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范围予以保障并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50%补差发放。
4.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发放。
三、严格规范工作程序
(一)申请。
1.社会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内养育的困境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各机构负责填写《连云港市机构养育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并相应提交《弃婴(儿童)捡拾报案证明》或儿童集体户口,孤儿外困境儿童《代养协议》等材料,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
2.社会散居困境儿童的监护人或亲属、在当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向儿童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儿童身份证或户口簿,儿童近期免冠照片;
(2)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3)儿童父母死亡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4)儿童父母失踪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法律文书;
3.艾滋病毒感染的儿童:由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4张,并出具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儿童身份证或户口本、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本;
(2)由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证明;
4.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由承担监护责任的近亲属向困境儿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4张,并出具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困境儿童身份证或户口本、承担监护责任的近亲属身份证或户口本;
(2)服刑或服毒的父母身份证或户口本;
(3)根据父母监护缺失的原因,提供下列对应的证明材料:
A.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B.人民法院宣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C.儿童父母服刑或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4)儿童父母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受案回执,或人民法院关于监护权确认(变更)的法律文书;
5.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由承担监护责任的近亲属向困境儿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4张,并出具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儿童或其父母重残的,应当提供户籍地县级以上残联部门出具的残疾证明;
(2)儿童或其父母重病的,应当提供省内医疗保险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
6.视儿童或所在家庭实际困境情况,其他需出具的证明。
(二)受理。街道办事处要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儿童困境情况调查。调查覆盖面应当达到100%,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实施,调查人员和儿童监护人应当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
调查完成后,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困难儿童基本情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儿童常住地所在村(居)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写《连云港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且重新公示,10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单位或个人。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调查、评议、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连同困境儿童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级民政部门。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在村(居)评议、公示等审核环节,应注意保护困境儿童的隐私,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受到非法侵害的儿童情况由民政部门派员调查,材料不予公示。
(四)审批。区级民政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递交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随机抽查核实做出核定、审批意见。凡符合保障条件的,由次月起算向困境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并与社会散居孤儿、父母监护缺失、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等困境儿童的指定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书。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还应由各级儿童福利机构或县级民政部门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逐级提交至省级民政部门核准。
(五)资金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按月发放,机构集中养育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福利机构集体账户;社会散居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通过“一卡(折)通”等社会化形式发放,街道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及时足额将款项划拨到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账户。困境儿童按照残疾人“两项补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政策保障的,从其资金发放政策规定。
(六)动态管理。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民政部门要对困境儿童保障及困境变化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对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其它生活救助政策的困境儿童,按照自愿选择和不得重复享受的原则,落实基本生活救助。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调整或终止基本生活费补贴的发放。凡困境儿童死亡的,依法被收养的,查找到失踪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监护抚养责任的,父母刑满释放或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期满3个月的,以及其他应当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情形的,自次月起终止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的,非在校学生则一次性发放给个人6个月基本生活费补贴,不再纳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范围。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和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至毕业为止(最高享受至本科毕业为止)。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按照其他相关救助政策规定妥善安置。
三、办理部门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民政处
四、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以内
五、办理时间、地点
工作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六、咨询电话
0518-85882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