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75490773/2021-00090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通知
发布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 无〔〕号
成文日期: 2011-12-20 发布日期: 2011-12-2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4-07 10:02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2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目标,着眼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统筹推进,加快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二、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一是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是政府主导与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鼓励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三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目标任务

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统一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

四、参保范围

具有本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五、基金筹集

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及1200元以上(整百数)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区管委会根据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及本区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农村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集体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基础养老金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除省、市财政对我区的补助外,剩余部分由区财政和镇街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

参保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参保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250 元。缴费100 元参保补贴每人每年30 元,每增加一档参保补贴增加20元,1200元及1200元以上(整百数)档次的最高补贴为250元。参保补贴除市财政对我区的补助外,剩余部分由区财政和镇街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区管委会根据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及本区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参保补贴。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区管委会按照最低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六、个人账户管理

政府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以及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参保人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帐户由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个人缴费帐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参保人转出我区的,包含政府补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将一并转移。参保人有权向经办机构查询其养老保险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七、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60元。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给予其父母每月另增基础养老金20元;参保人年满90周岁(含90周岁),每月另增基础养老金20元;对于平均缴费档次在600元/年及以上且连续缴费的参保人员,根据缴费年限,每缴费一年增发2元/月。提高和增发部分资金由区财政和镇街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八、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本区户籍城镇居民,无需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本办法实施前,已满60周岁并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待遇高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按新政策标准执行;已按原政策领取养老金的55-60周岁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标准领取。

九、待遇调整

区管委会根据国家和省、市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十、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区为统筹单位实行预决算管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单独核算,根据国家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十一、基金监督

区党群工作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存储、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社保基金的监管要求,加强基金监管工作,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村(社区)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二、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基金管理规定的,由区党群工作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人以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待遇的,由区党群工作部、经办机构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待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经办管理服务

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参保人员参保资格和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审批制度,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现有服务资源,加强经办队伍和能力建设,及时充实人员,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人员及经费保障机制。将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列支。区管委会每年对镇(街道)、村(社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开展,按照实际参保人数,以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给予经费补助。

区党群工作部负责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政策制定和实施管理。区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专户管理和资金拨付。区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区监察、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连云区社会保障中心负责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养老金发放、会计核算及其它各项管理工作。

区社会保障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调查统计、宣传发动、业务培训等工作。

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保费收缴、档案管理、生存认证及养老待遇支付稽核等工作。

十四、制度衔接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连开委〔2010〕76号)规定的各项政策与本办法归并,统一按本办法执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组织领导

区管委会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推进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和部门将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以及信息网络建设维护费等经办费用纳入区、镇街财政预算。

各镇街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多渠道筹集资金,全面落实各项措施。

区党群工作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区财政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区监察、审计、社会事业、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此项工作。

十六、宣传引导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

各镇街、各部门要加大舆论宣传,重点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居民积极参保。要注意研究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新途径和新办法,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切实把这件惠及城乡居民的好事办好。

十七、本办法由区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十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连开委〔2010〕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