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75490773/2018-00344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通告
发布机构: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文号: 连开市监听告字〔2018〕003号
成文日期: 2018-11-07 发布日期: 2018-11-0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003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003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07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开发区军鸽日用品经营部: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提交虚假材料取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开业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个体工商户“开发区军鸽日用品经营部”经营者为田军鸽(证件号码320324******23729),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场所位于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隆鑫农贸市场10号,。2014年7月15日,你向原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申请办理开业登记手续,并提交了由经营者田军鸽签名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由“赵士松”、“田军鸽”共同签名的房屋出租合同等材料。经审查,本局认为上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准予开业登记的决定,注册号为320791600034267。

2018年9月20日,田军鸽向我局投诉,称其被冒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开发区军鸽日用品经营部”的经营者,其未在连云港开发区进行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未签署任何设立文件,亦未对上述行为进行追认,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非田军鸽的真实意思表示。

经你的开业登记委托代理人徐亚林自认,你开业登记档案中“田军鸽”的签名均由其代为签字,并不认识田军鸽,未获得其本人授权,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也未交予田军鸽。

经你登记经营场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隆鑫农贸市场10号现经营者赵士松、俞冬香夫妇证实,该处门面一直由其自行经营,从未与他人签署过房屋出租合同。

本局认为,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是自然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你的委托代理人徐亚林在未取得田军鸽代理权的情况下,自行以田军鸽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属于非基于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该无权代理行为因田军鸽本人拒绝追认或承认而无效。你提交假冒“田军鸽”、“赵士松”签名的材料,骗取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的行为,违反《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构成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的违法行为。鉴于你实地查无下落,拟不对你的上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有关规定,拟撤销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准予你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三 日(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三 日(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法制处  联系电话: 80532008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