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是指企业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就业,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的目的是在补偿劳动者的前提下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随意给?当然不是!有规定!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保护了企业商业秘密,就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择业和职业发展。因此企业需要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经济补偿根据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和商业价值、限制从业范围、劳动者在职期间工资水平、对劳动者就业择业和职业发展的影响等合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竞业限制期限超过1年的,月经济补偿一般不宜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50%。
企业不得以日常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中已包括竞业限制补偿为由拒绝支付。
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月经济补偿一般不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竞业限制期限超过1年的,月经济补偿一般不宜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50%。
劳动者可以参考以上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金额。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企业要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