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超市营业时间为9:00—21:00,一般而言,在闭店后需要在当天对货物进行盘点。某天晚上9点闭店后,张某当即清点货物,不料被砸伤。公司认为其受伤不是在上班时间,不属于工伤,拒绝为其申报。公司的说法对吗?
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如果职工受伤符合以下3个条件,即可认定为工伤:1、工作时间前后;2、工作场所;3、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或收尾性工作。一般而言,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备料、准备工具等。收尾性工作是下班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诸如搬运、清洗、整理、收拾工具和工作服等为完成工作所作的后续事务。张某在超市闭店后清点货物时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来源:中国工伤保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