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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出辞职后又不想走了,还能反悔吗?

发布时间:2021-12-28 20:12 信息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号:[]

案例简介

2020年6月26日,曾某某填写了公司制作的《离职申请表》,2020年6月27日,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审批栏签署同意。《离职申请表》载明:“姓名:曾某某,部门:库存,职务:员工,入职时间:2015年1月12日,填表时间:2020年6月26日,离职日期:2020年7月25日,离职类型:辞职,离职原因:家中有事(需要回去照顾老人)。

2020年7月2日及7月10日,曾某某要求撤销离职单。2020年7月10日,曾某某又找到公司人事部门要求撤销离职单。公司向曾某某短信回复称“你于7.10反馈的情况,我们已经进行了情况调查和部门沟通。由于你已签发离职单且离职流程已经总部审批,现离职无法更改。
  2020年7月17日,曾某某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该离职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驳回曾某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从曾某某填写的离职申请表看,2020年6月26日提出辞职申请并明确7月25日离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或三日单方预告解除的方式,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劳动者的这种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的意思一经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

从离职申请表载明的时间看,曾某某2020年6月26日单方作出预告解除的意思后,解除意思已于6月27日到达公司,2020年7月2日曾某某最早发出撤回或撤销离职申请的意思,已经超过撤回解除意思表示的时间,不发生撤回的后果,也不得对单方意思表示进行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