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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厂房外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发布时间:2025-08-19 15:33 信息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号:[]

案情简介:陈某系某公司员工,从事广告制作安装工作。2025年6月18日17时左右,陈某将一批货物从单位厂房搬运至厂房门外停放的货车车厢上,经过厂房外台阶处时,不慎摔倒,致右踝、右腓骨受伤。

处理结果:2025年7月6日,陈某以某公司为用人单位就此次受伤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某公司认为,陈某摔伤的地点在公司厂房外,不属于“工作场所内”,因此不是工伤。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场所”是指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的地点,包括固定工作区域(如办公室、车间)和因工作需要临时变动的场所(如外出洽谈业务、现场施工等),还包括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总之,根据劳动者的职务、工作需要等情形,职工为完成工作职责而涉及的相关场所可以认定为“工作场所”。

本案中,陈某系按照某公司的指示搬运货物,搬运系其工作内容的一部分,该搬运行为系完整连续的行为,不应将其分割,其摔倒受伤的地点虽位于厂房门外,但仍属于用人单位能够对员工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且陈某系按照某公司的指示履职,在从事本职工作过程中受伤,厂房门外应属于工作场所的自然延伸。故陈某受伤,应予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