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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被人故意撞伤,算工伤吗?

发布时间:2026-04-08 16:29 信息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号:[]

在工伤认定实践中,“上下班途中受伤”是职工最关心、也最容易产生误解的问题。不少劳动者简单认为,只要是在上下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受到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事实上,工伤认定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坚持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统一,并非“路上受伤就等于工伤”。

王某系某工厂一线操作工,日常负责车间设备操作与产品组装工作。同车间同事赵某与王某因私人借贷纠纷产生矛盾,赵某长期拖欠王某借款不予归还,双方为此多次发生激烈争吵,矛盾不断升级。在此过程中,赵某情绪激动,曾多次扬言要对王某进行报复,“教训”王某,二人关系持续紧张。

2025年11月20日17时30分许,王某按照工厂规定正常下班,沿日常通行的合理路线步行回家。赵某因私人恩怨蓄意报复,早已驾驶私家车在王某回家的必经路口等候。见到王某后,赵某为泄愤,故意加速驾车直接撞击王某,致使王某倒地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肋骨多处骨折、胸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较为严重。

公安机关接警后迅速开展调查,通过现场监控录像、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伤情鉴定意见,依法认定赵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并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在刑事处理阶段,赵某为争取从轻处罚,主动与王某协商赔偿事宜,足额支付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全部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王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王某在获得侵权人赔偿后,又以“在下班途中受到伤害”为由,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主张其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人社局受理后,依法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取了工厂考勤记录、公安机关卷宗、询问笔录、纠纷背景材料等证据,查明王某所受伤害,完全是赵某因私人借贷恩怨、报复泄愤导致,与王某的操作工岗位、工作职责、工作任务无任何关联性。据此,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王某不服该决定,认为自己受伤发生在下班途中,符合时间、路线条件,应当认定工伤,遂先后向一审、二审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两级法院经审理后,均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维持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

法院在裁判中明确指出,工伤认定必须严格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定情形,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解释。本案争议的核心,在于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