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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连续3个月考核不及格,公司辞退为何被判违法?

发布时间:2024-12-17 16:38 信息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号:[]

案情简介

王某在某贸易公司担任采购经理,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连续两个月评分差,则淘汰并进入辞退流程。某2023年10月绩效成绩38分11月绩效成绩为34分12月绩效成绩25分。后被公司以连续两个月评分为差为由予以辞退。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公司辞退王某的理由系依据《员工手册》连续两个月评分为差,则淘汰并进入辞退流程。王某则认为公司《员工手册》约定不合法,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王某绩效评分为“差”,但此情形并不完全等同于王某“不能胜任工作”,而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证明王某不能胜任工作。其次,即便王某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进行岗位培训,或者依其能力重新分配调整工作岗位,王某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才能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向王某支付赔偿金。

实务分析

本案涉及到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原劳动部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规定,本条第(二)项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劳动者没有具备从事某项工作的能力,不能完成某一岗位的工作任务,这时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技能,也可以把其调换到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上,这是用人单位负有的协助劳动者适应岗位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尽了这些义务,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说明劳动者不具备在该用人单位的职业能力,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前提下,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来源:劳动法库、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