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大猛于2017年6月28日入职欧克公司任销售总监,劳动合同期限到2020年6月27日。
2019年12月2日,公司总经理向王大猛发送微信称“告知你一声:如果到这个月底(12月31日),公司的莫拉库存总数不能低于1000瓶(含1000),下个月开始你就不用来上班了”。
在2019年12月31日止,莫拉库存未达到上述目标,王大猛工作到2019年12月31日后未再上班。
2019年12月31日公司向王大猛出具《离职证明》,内容为“王大猛先生自2017年6月28日入职我公司担任市场部销售总监职务,至2019年12月31日因合同到期同意其离职,已办理离职手续”。
离职后,王大猛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公司答辩:本案是王大猛是主动向公司提出离职,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主张王大猛因业绩非常差早已产生离职想法,2019年10月起已口头向公司要求离职,也曾通过微信向公司行政与内务助理王小英表示不再继续在公司工作,王小英将该聊天信息给公司法定代表人看过,总经理对王大猛辞职并无异议,因此王大猛是主动向公司提出离职。
公司提交了王大猛与公司员工王小英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王大猛于2019年12月17日称“我做到这个月底会离开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称“我想请问一下,我还需要回公司办离职手续吗?”。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的“如果到这个月底(12月31日),公司的莫拉库存总数不能低于1000瓶(含1000),下个月开始你就不用来上班了”,是对王大猛的警告提示,意思应理解为以王大猛完成销售任务为条件,决定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王大猛当月未完成销售指标,并因此不再上班。双方符合由公司提出,与王大猛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公司主张上述对话是为激励王大猛销售业绩而说,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激励员工工作应采用慎重及积极的措施,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中的重要决定,双方作出此意思表示时均应经过慎重考虑,公司以此用于激励员工并不恰当。
另外,在双方事前没有关于销售任务约定的情况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合同对王大猛进行激励,也不符合常理。
综上所述,公司提出与王大猛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向王大猛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0145.39元(6715.13元/月×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