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某天,张某在上班时拿杯子到单位的开水间接水,一不小心被开水烫到了手。同事将其送往医院后,医生诊断其为二度烫伤。伤情稳定后,张某要求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却遭到公司拒绝。公司认为,虽然当时是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但张某是因自身操作不当,而非工作原因受伤,所以不属于工伤。
张某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范围么?
二、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满足合理生理需要的行为而受伤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在本案中,张某上班时在单位接水喝的行为并未超出工作中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畴,可以视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的情形,虽不属于直接履行工作职责,但也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属于间接的工作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