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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在单位澡堂被烫伤 为何工伤认定结果不同?

发布时间:2025-08-19 15:29 信息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号:[]

案情简介

周某是某公司的一名车间工人,下夜班就去了公司的职工澡堂洗澡。在澡堂的同一水池洗澡的还有另一名工人刘某。刘某当日歇班,在晨练打篮球后到职工澡堂洗澡,其前一天也歇班。在泡澡过程中,二人被突然注入水池的热水烫伤,二人均向人社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处理结果

周某被认定为工伤,刘某被认定为不属于工伤。

案情分析

职工为做好工作,在工作时间前后,有时需要做一些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这段时间虽然不是职工的工作时间,场所可能不在工作场所。但是,在这段时间内、在其他场所所从事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与工作有直接联系的。周某每次下班后都需先去职工澡堂洗澡,然后更换衣服,已成为一种常态,其洗澡行为属于与工作紧密关联的收尾性工作。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周某在洗澡过程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刘某则不同,虽然与周某同为工人,同一时间在同一澡堂被热水烫伤,但是其当日的洗澡行为属于歇班期间的个人行为,不属于下班常态化去澡堂洗澡的收尾性工作,与工作无关。因此,刘某洗澡过程中受到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