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75490773/2025-00217 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 通知
发布机构: 社会事业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03-30 发布日期: 2022-03-3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教育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教育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8-28 16:25 累计次数: 字体:[ ]

市教育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市开发区、徐圩新区、花果山风景区社会事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市直各学校:

经研究,现将《连云港市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

连云港市教育局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连云港市财政局 连云港市民政局

2022年3月30日

连云港市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学生资助工作,统筹各类学生资助资源,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推动学生资助高质量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28号)、《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助〔2021〕1号)和《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主要根据省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学生资助资金、资助范围和标准以及认定工作进行规范和明确。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幼儿园。

以上所称的各类学校包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和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本方案所称的学生,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在籍在校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籍在园幼儿。

第五条 本方案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经教育、人社、财政、民政等部门认定其本人及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或幼儿园(以下称学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或幼儿(以下称困难学生)。

第六条 学生资助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等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县(区)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等负责组织开展困难学生的认定、分配方案建议、资助日常管理等工作,具体包括:组织各地各学校开展学生资助认定工作,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各地审核上报基础数据;根据认定工作情况,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市县(区)财政局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县(区)财政局根据省、市、县(区)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要求,负责学生资助资金的分配和下达,组织市县(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

第九条 各相关学校是学生资助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严肃认真组织好学生资助各项工作。

第三章 资助资金和管理

第十条 本方案所涉及的学生资助资金,主要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国家助学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资金和市“百万工程”资助资金等。

第十一条 本方案第十条所涉及的资助资金的来源,除市“百万工程”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以及社会各类捐赠外,其他所涉及资金按照《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由省与各地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

第十二条 资助补助经费分学期发放,每年春季学期于5月31日前,秋季学期原则上应于11月30日前,汇入受助学生或者监护人银行卡中。

第十三条 各级要建立与完善学生资助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财政、教育部门要每年组织对学生助学资金进行督导检查,督促上级资金和本级财政资金全额及时保障到位。

第十四条 各地、各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第十六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初中起点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原则上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在籍在校学生总数的12%确定。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在平均资助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

第十七条 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低收入家庭等经济困难学生(含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残疾学生及孤儿)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第十八条 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按在校生总数15%确定,具体比例由各地据实确定。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在平均资助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

第十九条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按在校生总数的10%确定,其中寄宿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统一按25%确定,具体比例由各地据实确定。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城乡低保家庭每生每年小学1500元、初中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在平均资助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

第二十条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比例按在园幼儿总数的12%确定,具体比例由各地据实确定。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在平均资助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

第二十一条 市级“百万工程”资金。

“百万工程”资金资助范围为我市户籍、考取国家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应届高中毕业生。资助对象必须品学兼优、好学上进,获得校级以上奖励的学生优先推荐。具体由各地把关,市级审核确定。资助标准为本科3000元/人,大专2000元/人。

第五章 认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认定工作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确保应助尽助的重要举措。本方案所称的认定工作,是指对享受本方案所涉及资助资金资助的学生进行认定,主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职责。

市教育局全面指导教育部门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面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市民政局全面指导低收入家庭等经济困难学生(低保、特困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及孤儿)认定工作。市残联全面指导残疾学生认定工作。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残联等部门全面做好相关信息库建立、信息共享工作。

县(区)教育、功能板块社会事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校负责资助的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查,完善资料,确保精准资助和资助信息的准确性。坚持“谁申报,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工作责任制,杜绝谎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属于原扶贫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

(五)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六)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七)学生本人健康状况等。

第二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一般包括:宣传告知、数据比对、资助申请、学校认定、建档备案等环节。各地各学校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动态调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第二年春季学期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新申请的学生学校应补充认定。学校应在新学期开学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一)宣传告知。学校应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书面通知、信息推送等形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连云港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二)数据比对。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和民政等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进行比对,形成我市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名单库,对于名单库中的学生要确保应助尽助。学校应主动联系本校在库学生或监护人,核实学籍信息,确认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对在库学生应简化申请手续,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学生资助申请。

(三)资助申请。

学生或家长通过“江苏学生资助”微信公众号的“服务通道”菜单申请国家资助,如实填报家庭经济相关信息,学生或监护人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技工学校填写纸质《申请表》)

(四)学校认定。

学校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困难认定,认定以学生或监护人填报的信息为主要依据,并可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学校还可采取家访、电话访谈,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

(五)结果核实。在适当范围内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进行核实,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六)建档备案。结果通报无异议后,学校将最终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时汇总名单,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2.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切实规范学生资助经费提取和使用。高中学校每年按3%-5%比例从事业收入提取资金用于资助学生;公办幼儿园每年按3%-5%比例从事业收入提取资金用于减免和提供特殊困难补助;民办学校(含幼儿园)每年按不少于5%比例从学校收费中提取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每年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未明确事宜,参照《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8号)、《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苏教助〔2021〕1号)和《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苏教助〔2019〕1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由连云港市教育局、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连云港市财政局、连云港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方案自2022年春季学期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