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将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区、出口加工区、扩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予以公示。
附件:
1.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区、出口加工区、扩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简本)
2.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区、出口加工区、扩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有关意见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