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75490773/2021-00112 | 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无〔〕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连云港市市区居民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开始申报! |
各位市区居民朋友:
为进一步做好市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及时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请符合条件的居民朋友携带《就业创业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户口簿(或居住证明)原件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村)人社基层平台,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认定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2.“4050”人员;
3.特困职工家庭人员;
4.残疾人员;
5.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6.农村零转移家庭人员;
7.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8.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
9.军队退役人员;
10.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
11.优抚对象家庭人员。
特别提醒:常住本市的非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也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二、所需材料
(一)通用材料
《就业创业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户口簿(或居住证明)原件。
(二)附加材料
以下认定对象还需要提供有效期内相关材料的原件: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证明材料;
2.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提供《特困职工证》和户口簿;
3.残疾人员:提供《残疾人证》;
4.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征地安置证明材料;
5.优抚对象家庭人员:提供享受优抚证明及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材料;
6.军队退役人员:提供退役有效证明材料;
7.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提供扶贫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本人至户籍所在地社区(村)人社基层平台,填写《认定申请表》,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本市非市区户籍人员至常住地社区(村)人社基层平台,填写《认定申请表》申请认定;非本市户籍的“4050”人员、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等四类人员,至常住地社区(村)人社基层平台,填写《认定申请表》申请认定。
(二)受理
社区(村)人社基层平台受理、核实相关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申请表》上签署受理意见,及时录入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系统,将相关材料上报至街道(乡镇)人社基层平台。
(三)审核
街道(乡镇)人社基层平台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上报至区(功能板块)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由各区(功能板块)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区(功能板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上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公示5个工作日。
(四)认定
各区(功能板块)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材料,并作出认定意见。对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在《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别、认定时间,并签章确认,及时将信息反馈给街道(乡镇)人社基层平台。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申请人申请当月或上月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
2.申请人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