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75490773/2024-00185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号: | 连开住建局〔2024〕20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4-18 | 发布日期: | 2024-04-18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 |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业委会(物管会):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单位、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过程监督,规范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等工作,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区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范围
开发区区域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的物业服务项目,包括住宅小区、商务办公楼等项目。
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主体和时间
(一)备案主体:备案责任单位为备案主体,根据合同签订主体不同,包括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物管会)。
(二)备案时间:
1.属于前期物业服务的项目。
(1)开发企业、物业企业应当在新建物业小区交付使用15日前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材料报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2)已交付的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物管会)的,按照前期物业招投标模式重新选聘物业管理的,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完成交接查验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等材料报物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属于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物管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与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物管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完成交接查验之日起30日之内,将物业服务合同等材料报物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在备案有效期内,因备案事项发生变化而产生变更的,备案主体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供相关材料办理备案变更。
三、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期限
物业服务合同应签订有期限合同,明确具体起止时间,合同备案时间与物业合同服务时间一致。
(一)前期物业:新建商品住宅(商业办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时间可从项目首次交付之日算起,安置小区、限价商品房、集资建房、问题楼盘等性质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期限。
(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业主大会或授权业委会(物管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同时应不超过本届业委会(物管会)任期结束时间,如特殊情况备案期限超过3年或超出本届任期,应事先征得街道社区意见。
四、物业服务合同延期备案
(一)前期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3个月前,建设单位和物业公司如决定续约或延期物业服务合同,应提前到所在街道、社区和主管部门报备,并在街道社区监督下在小区将相关情况进行公告后方可签订续约合同,合同延期备案期限参照前期物业合同备案时间规定。
(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业主大会签订合同到期3个月前,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物管会)如决定续约或延期物业服务合同,应提前到所在街道社区报备,合同延期备案期限参照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合同备案时间规定执行。
五、不予备案情形
物业服务企业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不予合同备案:
(一)物业服务企业信息未录入连云港市物业监管系统或三年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分值有过被主管部门计为零分记录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被主管部门限期整改且自身原因未整改到位或整改到位未满3个月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主管部门、街道组织或监督开展的最近一次服务质量考评或满意度测评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或60分以下)或不满意的(或满意率60%以下)的;
(四)物业服务企业被列为行业黑榜或重点监管对象的且在有效期内或解除监管3个月内的;
(五)一年内因物业服务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10人以上群访事件的;
(六)物业服务企业近3个月内被主管部门、街道或其他职能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七)主管部门认定其他不予备案情形。
六、工作要求
(一)各街道物管部门要积极参与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梳理摸排辖区物业在管项目备案情况,指导、督促备案责任单位落实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事宜。
(二)各备案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要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街道社区等意见,核实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情况、处罚情况、考核及满意度测评情况等信息,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依法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并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三)本通知施行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备案责任单位应当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区物业主管部门补办备案手续;逾期未依法备案或者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由所在街道按照无物管或业主自治项目监督管理。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