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6月4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连云港某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部分厂房出租给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但未与上述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对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开发区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罚款4.25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某罚款8500元。
案件评析
生产经营单位将本单位的作业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是一种常见的生产经营形式,作为发包方或出租方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将其部分厂房出租给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但未与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对该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该公司及张某某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