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21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对某气体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使用氢气气瓶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将氢气瓶进行清理,并责令该公司于2025年11月20日安装经检定合格的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完成整改。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罚款0.3万元。
案件评析
氢气属于易燃气体,在使用过程中,一旦浓度超标易发生爆炸。因此,使用氢气应安装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本案中,该公司使用氢气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