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动态 部门动态

解读综合保税区“五大中心”之研发设计中心

发布时间:2023-01-17 09:46 信息来源:综合保税区管理局 字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快综合保税区创新升级,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推动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

保税研发业务是经批准允许在综合保税区开展的特色业务之一。

保税研发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以有形料件、试剂、耗材及样品等开展研发业务。

综合保税区研发设计优惠政策

(一)促进研发创新

除禁止进境的外,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且在区内用于研发的货物、物品,免于提交许可证件,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

(二)建设创新高地

综合运用综合保税区政策功能优势,支持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研发创新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发展。

(三)优化信用管理

综合保税区内新设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经评定符合有关标准的,直接赋予最高信用等级。

(四)支持医疗设备研发

区内企业进口的医疗器械用于研发、展示的,可不办理相关注册或备案手续。进入国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注册或办理备案。

(五)研发用设备免税、料件保税

用于研发的机器、设备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研发进口料件保税。

(六)不受加工禁止类限制

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海关不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实施监管。

(七)区外检测

区内企业可将研发成品运往境内(区外)进行检测。检测期限最长90天,检测完运回综保区。

区内企业需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开展保税研发业务?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综保区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开展保税研发业务。

(二)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三)具备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能够对研发料件和研发成品实行专门管理。

苏公网安备 32070402010000号

网站标识码:320790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