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免税及补税情况
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暂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试点企业应在试点开始后的次年3月底前,将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上一年度进口自用设备暂免征收的税款,按照产品的内销比例补缴(外销比例部分免于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进口自用设备补征税额=(设备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税率×上年度设备在区内月份数/36)×〔内销金额/(内销金额+外销金额)×100%〕
其中,计算月份数时,设备在区内时间不足1个月但超过15日的,按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
内销金额是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
外销金额是离境出口,以及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以及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货物的总金额。
保税情况
1.从境外购买的货物企业根据贸易实际,按照“进料对口”(监管方式代码0615,下同)、“来料加工”(0214)等监管方式申报。
试点企业也可以使用“一般贸易”(0110)方式申报入境的货物,缴纳税款后成为非保税货物。
2.购买或销售某种状态的保税货物
试点企业从区域内非试点企业及保税场所购买的保税货物,或者从其他试点企业购买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或者向特殊区域或保税场所销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按照“进料对口”“来料加工”“料件进出区”(5000)等监管方式申报。
内销征税情况
试点企业向境内区外,或者向保税区及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场所,或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上述货物中若含有保税货物,按照保税货物进入综保区时状态(即料件状态)向海关申缴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企业需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活期”字样,笔者建议在备注栏增加“一纳成品××(货名)”字样,以方便查验。缓税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应征缓税利息=应征税额×计息期限(天)×缓税利息率/360
保税货物按照内销转换为非保税货物后、是否留在综保区内,存在两种作业模式:
1.出区的保税货物
在金关二期区域系统申报核注清单,监管方式为“进料料件内销”(0644);再申报报关单、核放单后,货物即可出区进入国内。
企业也可以使用分送集报方式出区,依次申报业务类型为“一纳企业进出区”的申报表、出入库单后,再申报核放单;货物过卡后,再汇总申报核注清单(类型为“一纳成品内销”)及报关单。
2.暂不出区的保税货物
在金关二期区域系统申报业务类型为“区港联动”的核注清单,再申报报关单,监管方式同上,完成纳税等通关手续后即可转为非保税货物。后续如果出区,按照非保税货物管理要求办理出区手续。
出口免税情况
试点企业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离境出口,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试点企业申报监管方式“进料料件复出”(0664)、“来料料件复出”(0265)出境。
退(免)税情况
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包含加工过的保税货物),如果离境出口,或者向非保税区的特殊区域或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场所销售,或者向特殊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企业按照“一般贸易”或“进料对口”等方式申报。
试点企业将本企业的非保税货物转为保税货物的,申报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的报关单等进行转换。
区外加工贸易企业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加工贸易货物,适用现行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区外企业以“进料对口”“来料加工”等监管方式申报报关单,区内企业以“料件进出区”申报保税核注清单。
其他情况
区外企业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其他货物(包括水、蒸汽、电力、燃气),不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除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试点企业适用区外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法律、法规等现行规定。
因各地税务部门会根据当地情况对试点企业使用的监管方式提出不同要求,故本文提到的监管方式仅供参考,建议试点企业根据货物及对方企业性质、销购流向等提前咨询税务部门可以适用的税收政策及监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