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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政策(2)

发布时间:2022-03-03 16:32 信息来源:海关总署 字号:[]

四、综保区保税维修的申报要求

1维修货物

(1)待维修货物来自境外

待维修货物入区按保税维修(1371)监管方式申报进口。已维修货物复运至境外按保税维修(1371)监管方式申报出口。

(2)待维修货物来自境内区外

待维修货物入区,区外企业出口报关单申报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1300),区内企业进口核注清单申报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1371)。已维修货物复运至境内区外,区外企业进口报关单申报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1300),区内企业出口核注清单申报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1371)。

保税维修业务产生的维修费用应照章征税,相应的完税价格以耗用的保税料件费和修理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已维修货物和维修费用分列商品项填报。已维修货物商品项数量为实际出区域数量,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维修费用商品项数量为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商品编号栏目按已维修货物的编码填报;适用海关接受已维修货物申报复运回境内区外之日的税率、汇率。

2维修用料件

维修用料件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

(1)维修用料件来自境外

料件入区时,监管方式填报区内进料加工(5015)或区内来料加工(5014);料件复运出境时,监管方式填报进料料件复出(0664)或来料料件复出(0265);料件出境退换时,监管方式填报进料料件退换(0700)或来料料件退换(0300)。

(2)维修用料件来自境内区外

料件与境内区外进出,及因故退运、退换的,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5000)。

3边角料、旧件、坏件

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2020年第16号公告)。料件复出时,监管方式申报为进料边角料复出(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0865)。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处置(2020年第16号公告)。

目前,企业可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3号公告)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企业销毁处置未获得收入:销毁处置货物为料件、残次品的,报关适用监管方式为料件销毁(0200),残次品按照单耗关系折成料件,以料件进行申报;销毁处置货物为边角料、副产品的,报关适用监管方式为边角料销毁(0400)。

*企业销毁处置获得收入:按销毁处置后的货物报验状态向海关申报,报关适用的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内销(0844)或来料边角料内销(0845)。

五、综保区保税维修的审批流程

1区内企业提出申请

区内企业将相关材料提交至综保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开展保税维修业务。

(1)企业需确定维修业务范围、业务形式、货物流向等基本情况,明确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的处置期限,按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相关方案。

(2)企业内部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对维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

(3)企业能够与海关之间实行计算机联网并能够按照海关监管要求进行数据交换。

(4)企业对于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维修用料件、维修过程中替换下的坏损零部件、维修用料件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等进行专门管理。

2相关部门制定监管方案确定企业名单并备案

综保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牵头,会同当地商务、海关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维修监管方案,相关方案和企业名单报省级商务、直属海关等部门备案。

六、企业需要关注的问题

区内企业开展综保区保税维修业务除了要进行备案审批、符合维修产品目录要求外,还需要履行以下义务。

01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维修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污染防治方案。维修业务应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依法履行质量保障、安全生产、达标排放、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义务(2020年第16号公告)。

02企业不得通过维修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2020年第16号公告)。

03维修产品在进出境或进出区环节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交验许可证件(2021年第45号公告)。

04区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依法依规申报所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息,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2020年第16号公告)。

05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属于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对未能在监管方案中规定的期限内对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按照规定进行处置的,将终止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2020年第16号公告)。

06企业应向海关申请设立专用的保税维修电子账册,建立包含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维修用保税料件等信息的电子底账,对来自境外或境内区外的待维修货物进行区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