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2019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明确提出综合保税区要拓展两个市场,积极稳妥地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9号公告),提出将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全面扩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署令第256号)2022年4月1日开始执行。其中第四十二条提到区内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二、试点企业购买以下货物适用的税收政策
暂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以下简称进口税收):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
保税:从境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从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的保税货物;从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购买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区外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其他货物(包括水、蒸汽、电力、燃气),区外企业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不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
三、试点企业销售的下列货物适用的税收政策
(1)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
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2)缴纳进口税收:
试点企业销售货物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
(3)保税:
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4)适用出口退(免)税:
离境出口的货物;
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货物;
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
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离境出口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信息来源:12360海关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