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外保税维修,是指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保税维修”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或运输工具从境外运入境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的业务。
本文简要梳理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保税维修业务(以下简称“区外保税维修业务”)的相关政策,对区外保税维修业务进行介绍。
一、区外保税维修业务范围和条件
2018年,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203号)。
保税维修的业务范围
1.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和部门规章允许的;
2. 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开展的。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维修业务,不得通过保税维修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开展保税维修的条件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接受海关实地验核评估:
1. 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及以上;
2. 企业应当具备开展该项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对已维修货物、待维修货物、无法维修货物、维修用料件、维修过程中替换下的旧件或坏件、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等进行专门管理;
3. 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对维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并按照海关要求进行申报;
4. 符合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条件。
应向海关提交的材料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向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情况说明;
2. 企业对外签订的维修合同;
3. 品牌所有人或代理人对维修业务的授权文件。
属于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个案批准同意开展的保税维修项目,还应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二、区外保税维修货物手(账)册管理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设立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建立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无法维修货物等信息的电子底账。企业采用保税方式进口维修用料件的,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还应包含维修用料件电子底账。
(一)企业设立电子账(手)册时,表头“监管方式”填报“保税维修(1371)”,“保税方式”填报“保税维修(5)”,账册周转金额根据企业自身实际生产能力和合同情况自行确定填报。
备案料件填报“货物品名(待修复)”和“维修用保税料件”,其中“维修用保税料件”按照货物品名据实填报。备案成品填报“货物品名(已修复)”和“货物品名(无法修复)”。
(二)保税维修账(手)册核销周期按海关监管要求和企业生产实际确定,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1年;开展飞机、船舶等大型装备制造业的保税维修企业,经主管海关确认,可参照合同实际有效期确定账(手)册核销周期。
三、区外保税维修货物通关管理
(一)办理保税维修货物进出口申报时,备案料件“货物品名(待修复)”、备案成品“货物品名(已修复)”和“货物品名(无法修复)”均按照“保税维修(1371)”监管方式申报进出口。
(二)采用保税方式进口的“维修用料件”按对应的“进料加工(0615)”或“来料加工(0214)”监管方式申报;需复运出境的按对应的“进料料件复出(0664)”或“来料料件复出(0265)”监管方式申报出口;需结转使用的,按对应的“进料余料结转(0657)”或“来料余料结转(0258)”监管方式申报。
(三)维修替换下的旧件、坏件、维修产生的边角料按实际报验状态采用“进料边角料复出(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0865)”申报,统一按对应备案料件的项号复运出境;无法对应备案料件项号或采用非保税方式进口“维修用料件”的,统一按对应备案待维修货物的项号填报复运出境。
(四)保税维修业务的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无法修复货物、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替换下的旧件、坏件,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不得内销,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相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33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关于全面禁止进出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总署公告〔2020〕53号)进行处置。通过保税方式进口的维修用料件余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置。
四、区外保税维修货物手(账)册核销
(一)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盘点一次,核报时应如实申报该核销期内维修替换下的旧件、坏件信息(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以保税方式进口维修用料件的企业,还应如实申报维修中使用上述料件产生的边角料信息(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
(二)采用保税方式进口的,企业应实施以维修工单为基础的据实核销。企业应在核销周期截止日后30天内向海关报核。
(信息来源:海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