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下月10日实施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配套操作指南,目的就为了加快市场主体出清,做到“该退的退得了、该保的保得住”,用法治力量护航高质量发展。
据市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同志介绍,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确立了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市开发区经过40年的高速发展,同样沉淀大量名存实亡的“僵尸企业”占用资源,将根据该《办法》启动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程序。在提升强制注销工作效率的同时,注重保障各方权益,维护公司登记秩序的稳定。
《办法》在制度设计上,充分体现了“进退有序、宽严相济”的治理智慧。一方面,市场监管总局强调效率,依托“启动—公告—审查—决定—送达”的全流程闭环,做到程序严谨、规范透明;规定对异议实行形式审查,细化文书规范和材料要求;创新采用“云端公告”模式,对失联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送达文书,既保障程序正当,又减轻基层负担。
另一方面,市场监管总局也充分考量各方权益保护,设置了异议、恢复登记等救济措施,允许债权人及相关方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支持被注销企业3年内申请复查,必要时可依职权恢复登记。同时对恶意滥用救济程序的行为划出法律红线。这里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即使被强制注销,原股东及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销户不销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