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75490773/2019-00005 | 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 文号: | 连开安监〔2019〕3号 | ||
| 成文日期: | 2019-01-14 | 发布日期: | 2019-01-14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 ||||
各处室、大队: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试行)》已经局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处室、大队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做好执法信息公开工作。
联系人:赵飞 电话:0518-85882706
邮 箱:107216365@qq.com
连云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9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执法公信力和社会认可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相关信息公开,使用本制度。
第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本局及内设机构的名称、执法权限、执法区域、执法人员资格、联系方式;
(二)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执法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三)各项行政执法权的具体执法程序及其流程图,包括执法步骤、执法顺序、执法时限和执法方式;
(四)本局所作出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书号以及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复结案的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
(六)接受群众监督投诉举报的方式,受理条件、受理反馈程序;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行政执法事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方式:
(一)主动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外,对上述公开内容进行主动公开。
(二)依法申请公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执法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本局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执法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本局不予公开范围的,应该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执法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执法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执法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收到执法信息公开申请的处室、大队,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六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
(一)局综合处负责涉及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法规及有关执法文件的整理和公开,经各处室、大队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公开。
(二)局其他有关业务处室、监察大队负责本处室、大队执法信息的整理和公开,经本处室、大队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期限: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执法信息,应当自执法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凡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信息资料,应长期公开,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随时获得。
(三)凡阶段性或临时性的信息资料,应随时公开,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及时知悉。
第八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载体:
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管理的《连云港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双公示”系统》,及时发布行政执法工作相关信息。同时,结合运用公告栏、政务公开办事指南、行政规范性文件、连云港开发区微信公众号等其他方式公开。
第九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本局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通过下列渠道和途径经行申诉请求救济:
(一)复议救济。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向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
1.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15-1号苏安大厦,联系电话:025-83332433。
2.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地址:连云港市朝阳东路69号,联系电话:0518-85803024。
(二)诉讼救济。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对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所作出的、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
1.连云区人民法院办公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连云新城金海路1号,联系电话:0518-85295611。
(三)赔偿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本局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害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可向本局递交赔偿申请书,请求赔偿: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电或停供民用爆炸物品、没收财务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本局执法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请求人书写赔偿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书的;也可口头申请,由本局记入笔录。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收到本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2年内提起行政赔偿的,本局将自收到行政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本局办公地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果山大道601号新海连大厦1009室,邮政编码:222000;联系电话:0518-85882736。
第十条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违规行为均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
本局行政执法举报电话:0518-85882736
第十一条 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督和举报的反馈程序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局办公室接待——登记——呈请局领导批示——整理作出决定(受理、不受理、移送)。
(二)不受理的投诉举报信件将在作出决定后5天内向实名举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反馈说明。受理的投诉举报信件将及时组织力量展开调查取证,并在查处结果出来后10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留有联系方式的实名举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