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75490773/2026-00051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应急管理局 文号: 无〔〕号
成文日期: 2026-03-26 发布日期: 2026-03-2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以案普法
以案普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3-26 15:55 累计次数: 字体:[ ]

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主要负责人的,未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

案情简介

某能源有限公司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2025年5月6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经查,该公司于2025年2月13日变更了主要负责人,但未在20个工作日内向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面变更申请,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当场责令该公司限期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处理情况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罚款1800元。

案件评析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能源有限公司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没有及时变更主要负责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